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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时间:2020-12-30 14:35

【2015年2月13日湖州市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29日湖州市律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州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全市律师开展业务研讨和交流的机构,负责组织律师在专业领域开展研讨、培训、指导、交流等工作。

专业委员会受常务理事会的管理和监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三条  市律协业务指导委员会具体联系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律师专业的角度形成研究成果,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立法、司法的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专业领域内的理论与实务研讨、承办湖州律师论坛,提高律师专业水平;

(三)拟定各专业领域的律师实务规则,法律服务市场研判对接,研究和拟定业务操作指引;

(四)组织、参与有重大争议、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论证,出具论证意见;

(五)在市律协指导下参与律师业务交流与合作;

(六)收集、整理、印发专业领域内的信息资料,参与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七)承担全市律师在专业领域范围内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承担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我市律师业的发展和专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包括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撤销。

第六条  实行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总结上一年工作,研究部署新一年工作。联席会议由会长或者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设置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少于10人。专业委员会由本市执业律师组成,主任一名,副主任1-3名。副主任人数确需超过3人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与职业操守,未因律师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三)执业年限在八年以上,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水平;

(四)具备中级律师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承办过相关专业领域内重大或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执业律师自愿申报,经市律协业务指导委员会推荐,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产生。

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以直接指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届期工作规划;

(二)做好专业领域律师业务的指导工作,召集并主持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专业活动;

(三)代表专业委员会参加律协活动及与专业领域相关的社会活动;

(四)负责向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年度述职;

(五)作为市律协业务指导委员会的成员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职责:

(一)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二)根据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根据主任的委托,召集、组织专业委员会相关活动、会议。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辞去所任职务,应向秘书处提出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主任、副主任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时,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市律协业务指导委员会直接提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免职。

常务理事会发现主任、副主任存在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情形时,可决定撤换主任、副主任。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与职业操守,近4年未因律师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关心行业工作,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

(三)系本市执业律师,且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或已在律师事务所执业3年以上,并有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学院校、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曾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相关专业文章或在市级以上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者优先考虑;

(五)具有较丰富的执业经验,承办过相关专业领域内重大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执业律师自愿申报或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经市律协业务指导委员会审查确定。

第十五条  委员提出退出专业委员会的,应向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同意后,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委员未通过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的,按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处理。

委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

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应撤销其委员资格。

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名,由主任提名聘任,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和办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实施年度述职考核制度。主任应当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评议、考核。主任述职报告在市律协会刊和网站上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应当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利益。

第二十条  市律协对各专业委员会产生、增补、退出、撤销委员的名单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章  活动经费与活动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市律协拨款;

(二)捐赠收入;

(三)其他来源。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应规范、合理使用活动经费。

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方案,报市律协业务指导委员会及市律协秘书处审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拟开展活动,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活动方案与经费审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业务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3天内向市律协秘书处报信息,两周内报纪要、综述及其他相关研讨成果。

专业委员会应主动到区县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律师以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身份参加行业内外交流活动的,应报秘书处备案,并将信息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时,至少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委员,并提前七日通知监事会,提前三日将会议议题、议程、资料和参会人员名单提交监事会,并报市律协秘书处。

专业委员会活动应严格请假制度,委员请假需填写请假报告,并于活动前三日报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时,应作好记录,形成书面纪要,及时转发全体委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